商家擅用博主照片卖货未实际获利,是否构成侵权?
2025-08-01 15:47:3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谭紫璇 | 点击量:779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紫璇)没赚到钱,使用他人的照片卖货就不算侵权?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家擅自使用服装博主照片进行卖货的案件。

案情简介

黄某是抖音平台服装类博主,常常在直播间展示服装穿搭效果。甜筒公司(化名)在抖音销售一款夏季衬衫时,未经黄某许可,擅自使用了她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宣传。黄某发现后,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照片、在店铺显著围之内以及全国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使用时间短暂且已经及时下架,衬衫实际销量为零,应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甜筒公司在商品页面使用黄某照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店铺存在代言或合作关系,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目的,即使未实际获利,但仍构成肖像权侵权。

关于黄某要求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法院认为,本案侵权的影响范围仅限于甜筒公司的消费者,故未支持该诉请。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黄某虽未提供具体经济损失证据,但结合甜筒公司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性质,酌情判定赔偿5000元。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保护尤为重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商家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虽未实际获利,也未造成严重影响,但仍可能构成侵权。

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应遵循法律规定,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务必谨慎,事先获取合法有效的授权,以免引发纠纷;权利人则应注意留存证据,便于维权。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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